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更(二)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一五號慎股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