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投刑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6年7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97年3月15日20時許後至同年月17日19時許間之某日,見乙○○所有未懸掛車牌之輕機車1部(原車牌號碼000-000號,引擎號碼ET094857號,於97年3月15日20時許,在台中市○區○○路○○○○號前失竊)停放在南投縣○○鎮○○路彰化銀行前,車上機車鑰匙未取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啟動該機車電門而竊取之,得手後並於同年月17日19時許,將該機車交付不知情之 邱柏諭 (所涉竊盜罪嫌,另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041號為不起訴處分)修理。嗣於97年5月8日13時許,邱柏諭騎乘上開機車(懸掛SXY-153號車牌)行經南投縣○○鎮○○路40之13號前,為警當場查獲,乃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言。
㈢證人 邱柏瑜 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41號案件警詢、偵查中之證言。
㈣贓物暫時保管領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失車紀錄各1份及照片2幀。
㈤扣案之鑰匙1支。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法務
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參上揭前案紀錄表),素行欠
佳,不思正途謀財,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財物,惟所竊取之輕型機車價值不多(約新臺幣5,000元),業經被害人領回,及犯後坦承犯行,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㈣扣案之鑰匙1支,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原係插在機車上(97年
度偵字第2041號卷宗第38頁),證人邱柏瑜於警詢時則供述係其所有(上開偵卷第8頁),是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扣案之鑰匙係被告所有,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正昌附錄論罪科刑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