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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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六號
再審原告丙○○
甲○○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肆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張國勳~B法官王本源~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