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四二號
聲請人乙○○(債務人)相對人甲○○(債權人)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八四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八四六號假扣押事件對聲請人為假扣押執行在案,惟兩造間僅有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之債務
,且與第三人間並無債之關係,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法定期限內,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提起訴訟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假扣押事件之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有該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0五三號民事裁定乙份附於本院九十二年執全字第八四六號假扣押執行卷內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證查核明確。從而,本件聲請人自應向前開法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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