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六五六號
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右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父乙○○係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於當日即已知悉聲請人得繼承之事實,已據其陳明在卷(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十月二十三日非訟事件筆錄參照),乃遲至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