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甲○○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行間再審之訴事件,前經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500元在案,惟依前揭說明,再審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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