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本件應補正之書狀及相關文件資料│├───────────────────────────────┤│(一)聲請人之戶籍設在雲林、不動產亦在雲林,為何到台中市租屋居住│├───────────────────────────────┤│(二)提出任職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並應記明是否限在台中地區任職││或每日應到職簽到之地點。│├───────────────────────────────┤│(三)提出自何時毀諾之證明及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四)提出全部買賣股票之入出股票帳戶及金額帳戶資料(從開始投資迄││今)。│└───────────────────────────────┘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李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