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 孫瑟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徐忠正 │臺灣中小企業│104年11月30日│250,000元│AD0000000││││銀行萬華分行││││├──┼───┼──────┼───────┼─────────┼─────┤│002│徐忠正│臺灣中小企業│104年12月31日│250,000元│AD0000000││││銀行萬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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