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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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998號聲請人甲○○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應向公示催告之管轄法院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本件95年度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程序係由臺彎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一件附卷可稽,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顯有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