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秦德進律師
陳正達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6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涉嫌未經許可,持有美國BERETTA廠製92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1支之事實,業經其自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
1份附卷及上開手槍扣案可稽,被告持有手槍之犯罪嫌疑確實重大,且其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李昆南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