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對於民國94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6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9,664元,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僅繳納部分第二審裁判費9,135元,尚須補繳30,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葉力旗法官張以岳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