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涉犯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3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