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掃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掃刀1把,經送請屏東縣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具殺傷力,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內政部公告查禁之「非農用掃刀」,有該局94年9月15日屏警保民字第0940023425號鑑定函文附卷可憑,自係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