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宏仁 相對人 詹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存字第837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八三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肆張(存單號碼:G000833、G000834、G000835、G000836),面額合計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以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至
105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原名: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擔保假扣押之實施,曾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3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實施,提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4張,面額共新臺幣(下同)40萬元為擔保金,經本院98年度存字第464號提存在案,嗣因定期存單於每年度到期,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8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現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837號擔保提存事件,由聲請人提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4張(存單號碼:G000833、G000834、G000835、G000836),面額共計新臺幣40萬元之擔保金提存在案。茲因上開供擔保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為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為擔保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3號假扣押裁定、98年度聲字第700號及99年度聲字第398號民事裁定、99年度存字第837號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以上均影本)各乙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其所提上開證據外,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3號假扣押事件、98年度聲字第700號變換提存物事件、99年度聲字第398號變換提存物事件、98年度存字第464號擔保提存事件、98年度存字第1285號擔保提存事件、及99年度存字第837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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