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43號原告 周萬山 被告喬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珍華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喬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1,46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6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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