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88號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相對人 田祐承田金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債權移轉同意書)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更名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5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本金暨利息、違約金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讓與事宜,查知相對人現設籍於新豐鄉戶政事務所,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債權移轉同意書影本一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740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債權移轉同意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740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票各一件(以上均為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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