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14號聲請人 陳招銘 相對人生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揚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履行如附件協調方案所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職災補償事件,與相對人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在新竹縣政府勞工處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達成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自100年9月份起每個月職災工資補償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元,如聲請人獲得當月勞工保險職災傷病給付(投保額之百分之五十)時,相對人僅支付上述金額之差額予聲請人,相對人不得於聲請人職災醫療期間終止雙方勞動契約關係,且不得停止聲請人之勞、健保,為保障聲請人退休金之請求權利,相對人應針對聲請人退休金之新制及舊制之法令規定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調解內容。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聲請人自得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100年9月28日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新竹縣政府函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取本件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影本核閱無訛,且有新竹縣政府100年12月1日府勞資字第1000159410號函在卷可稽,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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