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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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360號
原   告  陳建進
被   告( 郭良 之繼承人)
       郭源
       郭碧霞
       郭碧娥
       郭碧雲
       郭碧春
當事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 郭良之 繼承人郭源、郭碧霞、郭碧娥、郭碧雲、郭碧春
續行訴訟(本件已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中午12時15分在新北市
○○區○○路○段○○○號1樓本院新店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被告郭良死亡(民國100年5月25日死亡)訴訟程序當
然停止後,經查被告郭良之繼承人係郭源、郭碧霞、郭碧娥
、郭碧雲、郭碧春,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該繼承人續行
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案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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