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 覃華南 訴訟代理人 張又勻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複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被告 覃國南
覃春美 覃玉美 覃詩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甘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