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韋彤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一、聲請人自陳其積欠債務為新台幣(下同)80多萬元,與其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記載之31萬9,000元不同,請說明原因,並提出已清償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83,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及重新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陳報到院。
二、請提出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債務人清冊、聲請人100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1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及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聲請人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明細)、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聲請人所受扶養親屬及其所受扶養親屬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9、100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99年5月起迄今止之工作(包含兼職)、期間及薪資?
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為保險要保人之保單,並詳細說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六、聲請人因扶養親屬支出扶養費之詳細明細,及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現住地之最新租賃契約書、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之詳細情形及相關證據,並陳報出租人之聯絡方式。又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本院之強制執行程序(案號: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1008號)已於101年2月22日終結,則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遭法院扣薪執行之債權,該強制執行案件之債權人、執行債權總額、目前已執行之金額、開始執行之時間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