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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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 陳淑娟 被告 林春燕
林美枝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