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港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9月15日雲警西偵社字第09700119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7年9月10日晚上9時15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鄉○○村○○○路186之5號屋外。
㈢行為:向男客 黃文章 表示願以每次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賣
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黃文章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臨檢紀錄表1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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