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073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叁拾陸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9
月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20日內自行委請附表所
示之鑑價機關鑑定系爭房屋(不含土地)於起訴時(即97年6月
25日)之交易價值(即市價,鑑定費用請原告自行負擔),並向
本院陳報,同時依鑑價所得之交易價值依後附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於97年9月4日收受上開裁定後,
迄未陳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亦未繳納裁判費。為免
訴訟延宕,茲再依職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伍拾
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零捌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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