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 王信雄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被告 黃智洋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複代理人 何曜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其主張系爭房屋有漏水等瑕疵乙節,本院認有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之必要。茲據該公會來函表示本件所需鑑定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57,500元,扣除已繳之初勘費5,000元後,尚須繳納252,500元,爰依上開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繳納,以利訴訟進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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