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66號上訴人 林居禾 (即 林杰宏之 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
陳建三 律師視同上訴人 李福春
李銘煌 李健嘉 李素蕊 林杰志 林美伶 李素泮 被上訴人 李銘吉 訴訟代理人 許蓮美 上而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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