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6號上訴人 許宇翔 被上訴人勵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妙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62,000元(42,700×12×5=2,562,000),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221元(39,664×1/3=13,221,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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