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75號上訴人即被告花國書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75號請求侵權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