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俊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俊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撤銷確定在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屬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59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2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均屬違禁物。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愷他命
,經送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及備註」欄所示,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其合計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依上開說明,上開物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第三級毒品,無從與包裝完全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爰併予宣告沒收。至鑑定時取樣部分,因於檢驗後已耗盡不存,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
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210號卷第33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諭知沒收。
㈤綜上,本件聲請關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手機,經被告供稱係一般聯絡使用等語(見警卷第12頁),亦無手機截圖畫面等可供證明此物與犯罪有何關聯,故上述扣案物無由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及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6包(驗後淨重合計2.437公克)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9年3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4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8年度偵字第22186號卷第121-125頁)2毒品咖啡包(含包裝袋)85包⒈85包毒品咖啡包之檢驗前總淨重值約337.1公克。⒉隨機抽取編號78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2-氟-去氯愷他命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等成分,驗餘淨重2.49公克。⒊測得氯乙基卡西酮純度約2%,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至86均含氯乙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74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6月17日刑鑑字第1090051083號鑑定書(見108年度偵字第22186號卷第133-134頁)3愷他命(含包裝袋)16包(驗後淨重合計34.349公克)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735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5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24594號卷第59-65頁)4吸食器1組無5手機1支蘋果手機(門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