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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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12號聲請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相對人松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松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