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1號聲請人 臧運國 代理人 林惠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玥彤股票附表編號證券字號張數股數1109NE0000030-9110,0002109NE0000031-0110,0003109NE0000032-2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