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201號聲請人 杜源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 楊人浪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具狀表明明確之相對人姓名,及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五、請具狀增列債務人 楊和傑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六、請提出被繼承人楊人浪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七、請提出被繼承人楊人浪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八、請提出被繼承人楊人浪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九、請提出被繼承人楊人浪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十、請提出對債務人楊和傑及被繼承人楊人浪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即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債務人楊和傑及被繼承人楊人浪之各繼承人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十一、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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