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481號債權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賴剛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家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家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經兩造簽署「竹南發貨中心購置監視設備一套」之完整「採購契約書」影本。
四、請提出債權人發文字號臺菸酒桃營政字第1110003543號通知債務人解除系爭合約前,以債權人名義所寄予債務人之完整「限期改善催告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併請提出債務人收受上開「解除系爭合約通知函」、「限期改善催告函」之覆函。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