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甲○○
之2指定送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止。
聲請費用由美商威可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美商威可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97年司字第346號民事聲請卷宗),認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8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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