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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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44號原告乙○○
號上列原告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丙○○在印尼之戶政資料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丙○○之身分資料。
三、被告丙○○施行詐術結婚之證明。
四、民事起訴狀之印尼譯文繕本二件。
五、本訴為婚姻事件程序,專屬夫妻間之訴訟,不得以第三人為被告合併提起訴訟,如對第三人甲○○有提起訴訟之必要,請另行具狀向民事庭起訴,並依法繳納裁判費。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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