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靖禾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4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靖禾豐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罪,累犯,處有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一、犯罪事實第6行前段應補充「
自該處『無照』駕駛…」;二、證據(二)應補充「證號查
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年度偵字第4635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
1、被告靖禾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
2、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
以106年度竹交簡字第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
1份為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分別為民國98年、105年
)酒後車紀錄,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竟不知警惕,原領有之普通自小
客車駕駛執照前因酒駕遭吊銷,且再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3毫
克,仍貿然駕車上路,復因酒後注意力降低、未注意車前
狀況及操控不慎,致撞及中央分隔島肇事,嚴重危及道路
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
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月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635號
被告 靖禾豐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靖禾豐前有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最近1次經法院判
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31日執行完畢。詎
其不知警惕,又於107年2月16日晚上7時20分許起至107年2
月17日上午5時許止,在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內
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
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
嗣於107年2月17日下午3時41分許,途經新竹縣芎林鄉富林
路3段與文明路交岔路口時,自撞路中央分隔島而肇事,經
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而於同日下午3時59分許對靖禾豐檢
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3毫克而查獲。案經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靖禾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現場
照片26張。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靖禾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紀錄,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檢察官林芳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志榮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