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757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債務人 歐芮溱 即 歐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6年度司促字第3757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745,584元│自民國106年4月8日│1.295│自民國106年5月9日│├──┼───────┼─────────┼─────────┼────────────┤│002│187,912元│自民國106年3月20日│4.68│自民國106年4月21日││││││(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