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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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569號原告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4,50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