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告 周啟昇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萬邦自動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侑頤 被告林侑頤訴訟代理人 林登曉 被告 林君儀 訴訟代理人 洪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表示意見,並提出依據文件、相關委任書到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