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5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判決書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