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323號聲請人 崔宏龍 訴訟代理人 趙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崔宏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