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萬年清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家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