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4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辜文輝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嘉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嘉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7,045元,應繳裁判費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38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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