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廖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淑貞郭淑蓮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271號請求返還房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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