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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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3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31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忠
張星池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忠、張星池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廖棣儀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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