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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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法定代理人 朱建群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湯基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1,27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