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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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號抗告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魯張熟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羅立德法官王唯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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