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彬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66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陳俞伶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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