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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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抗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7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黃冠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法院就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冠宇(以下稱抗告人)所犯詐欺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相較其他法院之定刑案件,實屬過重,請予其有利之裁定,給予悔過向善之機會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
三、經查:㈠原審以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合
於數罪併罰,乃於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2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30年)以下;再參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等罪前經判決應執行如附表編號1至8備註欄所示之刑確定,是法院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亦應受該等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逾越內部性界限之情事。㈡本院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參與詐欺集團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則原審併以此等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上,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況原審經審酌抗告人所犯案件,亦已大幅減輕抗告人之應執行刑,尚難謂有何違法不當之情。
㈢又個案情節不同,尚難比附援引,亦無拘束法院裁量權自由
行使之效力,且個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審酌均有其考量,自難以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酌減之刑度較本件原裁定所減之刑度為多,即謂原裁定有何不公平之處。綜上,原裁定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德芬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黃冠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5月(2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2次)犯罪日期110年3月17日(7次)110年3月9日(3次)110年3月3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780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4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4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5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6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3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61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3日111年5月26日111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5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6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3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11日111年7月6日111年7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1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98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75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8月(3次)、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9月(2次)、有期徒刑1年7月(2次)、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次)犯罪日期110年3月3日至110年3月5日(2次)、110年3月5日(4次)110年3月7日至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8日至110年3月10日(2次)、110年3月9日至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9日、110年3月10日(5次)110年2月24日至110年2月26日、110年2月26日(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1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14號等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5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19號110年度訴字第58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62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16日111年8月17日111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19號110年度訴字第58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6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25日111年9月15日111年10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2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6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9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10次)、有期徒刑1年(2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3次)犯罪日期110年3月初至110年3月8日、110年3月4日至110年3月8日、110年3月6日至110年3月8日、110年3月7日至110年3月8日(4次)、110年3月8日(7次)110年3月8日至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9日至110年3月12日(2次)、110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2日(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76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34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7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3、417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8日112年8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7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3、4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6日112年9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8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5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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