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16號聲請人丁○○
巷55號相對人乙○○
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廖純儀 之兄,因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保險金其兒女未得到,致被繼承人廖純儀之公公不能諒解,無法溝通、聯絡,為此聲請閱覽鈞院96年度繼字第781號拋棄繼承事件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未據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且即使聲請人之陳述屬實,所關涉者亦屬聲請人感情上或親屬相處上之關係事項,尚難認為聲請人就上開拋棄繼承之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此外,聲請人復未釋明其業經當事人同意閱覽上開卷宗,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律規定未合,不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