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蔡文慶
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林鼎越 律師
人
被 告 彭新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三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
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塗蕙如